(2017)内07民终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鹏与张振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鹏,张振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鹏,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义,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志鹏,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鹏因与被上诉人张振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高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乌日汗代理审判员 高 菲代理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