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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石莉与兰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莉,兰卿,天津市南开区森淼房屋信息咨询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09号原告:石莉,女,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彤,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卿,女,住天津市东丽区。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森淼房屋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宜宾东里18-1-102。负责人:王守信。原告石莉与被告兰卿、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森淼房屋信息咨询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石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