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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冬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冬华,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黄冬华逮捕,同年6月8日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冬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冬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上午和中午,被告人黄冬华分别在袁州区洪塘镇一百货小店和宜春城区摩托车市场旁一小店饮酒。当日下午,被告人黄冬华驾驶赣C×××××号摩托车从袁州收费站上高速去洪塘镇。15时30分许,被告人黄冬华行驶至万宜高速公路102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被告人黄冬华带至宜春市新建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对黄冬华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冬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冬华的供述、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支队第五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渝州司鉴【2017】毒鉴字118号法医毒物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洪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本院(2006)袁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冬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冬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冬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87.3mg/100ml,无驾驶资格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冬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冬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三)、(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冬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斯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