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荣与周文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周文清,周文炳,陈秀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243号之二原告:周荣,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清,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炳(系周文清之弟),住湖南省临澧县。第三人:陈秀英,女,193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周文炳,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九姊村红星组。原告周荣的母亲张桂华与被告周文清、第三人陈秀英、周文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的审理结果与第三人周文炳提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效力确认之诉有直接关联,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中止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桂华于2017年6月3日因病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其继承人周荣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周荣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424元,减半收取4212元,由周荣负担。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陈惠铭人民陪审员 游元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薇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