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赤峰市九方农机有限公司诉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 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九方农机有限公司,巴音满都夫,斯日古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九方农机有限公司,所在地赤峰市巴林右旗益和诺尔街南。被执行人巴音满都夫,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斯日古楞,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赤峰市九方农机有限公司申请巴音满都夫、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3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巴彦 乌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阿 斯 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