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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章传信、太泊湖农业综合开发区泊桥村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传信,太泊湖农业综合开发区泊桥村村委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904号原告:章传信,男,1965年10月25日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太泊湖农业综合开发区泊桥村村委会,住所地彭泽县太泊湖泊桥村。原告章传信与被告太泊湖农业综合开发区泊桥村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章传信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当日立案。原告章传信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传信撤诉。案件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计1942.5元,由原告章传信负担。审判员  张江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