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戴晓军与无锡博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晓军,无锡博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晓军,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博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锡南路216-3号6楼。法定代表人:吴锦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戴晓军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博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晓军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晓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中辉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赵 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