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与刘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刘立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初6127号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路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顾民,主任。委托代理人刁雪娜,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职员,住公司宿舍,身份证号码×。被告刘立新,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东腾物业)与被告刘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腾物业之委托代理人刁雪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腾物业诉称:被告刘立新居住的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为108.87平方米,由我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小区物业,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发改【2005】2662号文件的通知规定,刘立新居住的房屋,每年应按照0.55元/建筑平方米/月交纳。刘立新自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交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5748元。上述费用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保障涉诉小区管理服务的正常进行,故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刘立新给付我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5748元;2.诉讼费由刘立新承担。被告刘立新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与本院庭审。经本院审理查明:刘立新系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业主,其物业面积108.87平方米。东腾物业负责对涉诉北京市顺义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东腾物业的收费标准为0.55元/建筑平米.月。刘立新未交纳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748元。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东腾物业为被告刘立新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刘立新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理应及时履行向原告东腾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虽然刘立新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根据本院在审理涉诉小区同类型案件中查明的情况可知,东腾物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时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故本院酌情扣减物业服务费。针对本案诉讼过程中所反映出相关物业服务问题,本院建议东腾物业加大服务意识,增强公共区域及设备的维护力度,更多赢得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及时按约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否则长期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不能真正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也会造成物业公司难以收回运营成本,造成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的恶性循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立新给付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二○○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五千四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刘立新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