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岛佳美佳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佳美佳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831号原告:青岛佳美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千山北路1051号C区。法定代表人:王其法,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99号综合楼106室。在本院审理原告青岛佳美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自行和解。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佳美佳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金晓峰审 判 员 徐 玮人民陪审员 高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