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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特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韩某1申请认定韩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特00016号申请人:韩某1,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韩某2,现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韩某1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韩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申请人韩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某1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于海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