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特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韩某1申请认定韩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特00016号申请人:韩某1,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韩某2,现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韩某1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韩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申请人韩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某1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于海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