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甘恒龙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161号罪犯甘恒龙,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贺八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恒龙犯抢劫罪和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并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以罪犯甘恒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甘恒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94分。2017年2月4日,该犯缴纳全部罚金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恒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缴纳全部罚金,积极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恒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裕庆审判员 黎经耀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淇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