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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尔少全、何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尔少全,何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尔少全,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普利司通轮胎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梅(上诉人之妻),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昕,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旺,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审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13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尔少全因与被上诉人何旺及原审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尔少全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另案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尔少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尔少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尔少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