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与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919号原告: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中建五局101大院。法定代表人:郭春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经济开发区飞鸽路1号(湘潭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黄键平,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俊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