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丽云与高洪喜、兰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云,高洪喜,兰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199号原告:赵丽云,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种植户。被告:高洪喜,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种植户。被告:兰卉(系高洪喜之妻),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云与被告高洪喜、兰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秋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