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与商随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商随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015号原告: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关街办南关长坪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伟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利,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商随宽,男。原告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商随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12.50元,由原告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