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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与商随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商随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015号原告: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关街办南关长坪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伟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利,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商随宽,男。原告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商随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12.50元,由原告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