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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蓝德机电仪表(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德机电仪表(大连)有限公司,辽宁海德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蓝德机电仪表(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吴成明,系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有限公司(原名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精细化工(塑料)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单飚,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德机电仪表(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海德新化工有限公司(原名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但尚不能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使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58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才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