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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关宇与马群波、田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关宇,马群波,田定坤,韩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221民初1120号原告:杨关宇,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生,住渑池县。被告:马群波,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生,原籍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路*号,现住渑池县。被告:田定坤,女,汉族,1972年9月25日生,住渑池县。被告:韩涛,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生,住渑池县。原告杨关宇诉被告马群波、田定坤、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关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群波、田定坤偿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韩涛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日,被告马群波、田定坤因经商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期限12个月,月息千分之二十五,由被告韩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与债务人及担保人多次协商,债务人及担保人均拒不还款。无奈起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马群波、田定坤偿还原告杨关宇本金28.5万元及利息:2017年12月底前偿还本金8.5万元及利息,2018年4月底前偿还本金6万元及利息,2018年8月底前偿还本金8万元及利息,2018年12月底前偿还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7年6月19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马群波、田定坤于2017年9月底前偿还原告杨关宇2017年6月18日前所欠利息4.2万元;三、被告韩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关宇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兼书记员 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