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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某培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培,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嵩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嵩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6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颉,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培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培酒后驾驶号牌粤B×××××小轿车,行驶至本区南沙街旧镇海滨路路段时,发生车辆翻车的交通事故,杨某培为掩盖酒后驾车的事实,电话联系任某、刘某到场,向交警作出任某是驾驶员的虚假陈述,因被交警当场识破而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培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6.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培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培是初犯,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公共财物的损毁、危害后果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培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培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杨某培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东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焱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