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蒋羽与渠文明、赵继常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羽,蒋羽之妻王红灿驾驶的电瓶三轮车碰撞被申请人渠文明驾停赵继常所有的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渠文明,赵继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267号申请人蒋羽,男,1989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渠文明,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赵继常,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山东省鱼台县。申请人蒋羽之妻王红灿驾驶的电瓶三轮车碰撞被申请人渠文明驾停赵继常所有的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致王红灿死亡。为防止被申请人渠文明、赵继常转移财产,申请人蒋羽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渠文明驾停赵继常所有的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蒋羽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渠文明驾停赵继常所有的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