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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宋占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宋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80595560-5。负责人李建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占山,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高阳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占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宋占山住址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已委托高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27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