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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继强涂双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强,涂双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81民初1888号原告张继强,男,1970年6月9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内蒙古莫力达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铁莲,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涂双美,女,出生日期不详,鄂温克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张继强与被告涂双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铁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涂双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继强诉称:原告妻子沃玉香在黑龙江省讷河市兴旺乡百路村有承包耕地14.23亩,经被告介绍转包给李相春经营,转包费为32,500.00元,其中17,500.00元被被告收取,于2016年2月28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并约定2017年1月1日给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7,5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据二、土地流转合同一份;证据三、欠据一份;证据四、李柏春证言。被告涂双美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妻子沃玉香在黑龙江省讷河市兴旺乡百路村有承包耕地14.23亩,该承包地由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转包给李相春经营,转包费为32,500.00元,其中17,500.00元由被告收取,被告于2016年2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2017年1月1日给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7,5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方将其承包田地转包给李柏春,李柏春的部分承包费17,500.00元被被告涂双美收取,涂双美出具欠据对此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占有此款未不给付原告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涂双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的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7,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双美偿还原告张继强欠款17,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0元,减半收取11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四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