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梁旭洲与肖修国、杨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旭洲,肖修国,杨小文,潘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180号原告:梁旭洲,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肖修国,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原住谷城县。被告:杨小文,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潘德国,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住谷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旭洲与被告肖修国、杨小文、潘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旭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文、潘德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旭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旭洲撤回对被告杨小文、潘德国的起诉。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姝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