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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梁旭洲与肖修国、杨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旭洲,肖修国,杨小文,潘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180号原告:梁旭洲,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肖修国,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原住谷城县。被告:杨小文,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潘德国,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住谷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旭洲与被告肖修国、杨小文、潘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旭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文、潘德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旭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旭洲撤回对被告杨小文、潘德国的起诉。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姝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