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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孙元利与于文峰、朱长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利,于文峰,朱长家,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282号原告:孙元利,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尹强,青岛黄岛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文峰,男,40岁,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系鲁B×××××轻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被告:朱长家,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系鲁B×××××车驾驶员。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张新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年,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元利与被告于文峰、朱长家、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元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广银人民陪审员  杨春斗人民陪审员  王振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