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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呆仂与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呆仂,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1行初24号原告朱呆仂,男,193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邢培红,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剑峰,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兰溪市黄店镇黄店村镇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品,镇长。分管负责人金福潮,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付镇长。委托代理人毛飚,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欣,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朱呆仂与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一案,2016年7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呆仂的委托代��人邢培红、章剑峰,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金福潮、委托代理人毛飚、徐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14日,被告张贴拆迁公告:黄店镇政府为实施黄店镇芝溪线集镇段道路改造提升项目工程,涉及房屋拆迁有关事项,决定将原告作为被拆迁人,要求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28日进行拆迁搬离。2016年2月,被告在原告多次阻止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根据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取得相应的拆迁许可,并对拆迁许可予以公告。其次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予以评估,并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公示,被拆迁人有权对评估报告申请复估。拆迁人在拆迁前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本案中,被告在未取��拆迁许可的前提下,也未对原告的房产进行评估,更没有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的拆迁行为存在严重违法性。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由被告将拆除的建筑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兰溪市黄店镇芝溪线改造提升工程,已报经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并经所涉地块行政村相关会议通过。原告认为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在实施该工程项目过程中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当就被告所作出具体的、且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提出请求,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将拆除的建筑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过于宽泛,没有具体针对性,不符合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讼”的基本要求,本院已经向原告作了释明,但原告坚持原���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呆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审判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