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玉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玉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玉涛,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900元;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玉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辽0411刑初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玉涛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玉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玉涛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玉涛撤回上诉。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刑初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顶伟审判员 曹阳& # xB;审判员 车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