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静与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洪,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李静与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洪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洪名下的房屋,但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请求暂不处份查封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