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16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银川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夏分公司、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夏分公司,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1645-1号原告:银川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负责人:曹培,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曹香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2号新新大厦11-12层。负责人:丁少麒,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8045房间。法定代表人:丁少麒,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银川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夏分公司、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各项费用1356551.55元、支付利息84125.03元,共计1440676.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区(预售许可证号201411140264)、38号楼228室(预售许可证号201411140164)、39号楼621室(预售许可证号201411140266)三套房屋价值1449553元的部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区(预售许可证号201411140264)、38号楼228室(预售许可证号201411140164)、39号楼621室(预售许可证号201411140266)三套房屋产权产籍价值1449553元的部分,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罗江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程建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