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桥艳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王书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桥艳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王书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556号原告:吴桥艳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王书文,男,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吴桥艳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书文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吴桥艳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桥艳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桥艳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玉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