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大学与简云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学,简云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088号原告:何大学,男,194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简云峰,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何大学与被告简云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何大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大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雷晓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