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596号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胡余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勇,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胤贤,公司员工。被告:陈晓华,女,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销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陈晓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曾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