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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谷燕杰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燕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873号原告:谷燕杰,男,199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生飞,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芳,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7、18层。负责人:孙铁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客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分所律师。原告谷燕杰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谷燕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燕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谷燕杰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爱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