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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腾冲县腾越镇小旺建材经营部与李阳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县腾越镇小旺建材经营部,李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云058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县腾越镇小旺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陈荣新,男,汉族,1979年2月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现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李阳明,男,汉族,1983年1月生,住湖南省,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冲县腾越镇小旺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李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548元,未受偿。现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李阳明,其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