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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11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坤,男,1991年1月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现住重庆市武隆区。2012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1日,被武隆区公安局抓获,同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区看守所。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武检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冷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坤于2017年4月17日凌晨,到武隆区XX驾校打开卷帘门,进入男生宿舍,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陈某某的现金470元、黄某的现金230元、王某某的现金100元、姚某的现金40元、姚某某的现金300元盗走。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吴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退赔全部赃款。被告人吴坤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坤有犯罪前科;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吴坤退赃、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有:1.受理、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黄某、王某某、姚某、姚某某的陈述;3.勘验、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坤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坤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坤已退出全部赃款、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