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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袁永健与王占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健,王占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800号原告:袁永健,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龙,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臣,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占峰,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合福,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负责人:邓坦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该公司职工。原告袁永健与被告王占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长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