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洪义与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洪义,王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洪义,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社职员,现住绥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华,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社职员,现住绥化市。再审申请人刘洪义因与被申请人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洪义申请再审称,2016年4月15日出具的77000元借据是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62000元借条转化而来的,双方之间借款额度应为77000元,一二审判决认定借款额度为139000元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审理中,王丽华提交了刘洪义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62000元借据和2015年4月15日出具的77000元借据,刘洪义主张上述两笔借款系同一笔借款转化而来,非不同的两笔借款,但刘洪义对其诉讼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综上,刘洪义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洪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