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录才与张春艳、陆德江、柳河禧瑞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录才,柳河禧瑞木业有限公司,陆德江,张春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999号原告:王录才,男,1955年1月13日生,住柳河县。被告:柳河禧瑞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德江,总经理。被告:陆德江,男,56岁,住柳河县。被告:张春艳,女,55岁,住柳河县。原告王录才与被告柳河禧瑞木业有限公司、陆德江、张春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录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录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录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王录才负担。审判长 赵连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席庆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