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318姜卫国与孙绪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国,孙绪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2318号原告:姜卫国,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孙绪营,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民,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姜卫国与被告孙绪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卫国,被告孙绪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卫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给付借款26500元及逾期违约金利息3410元(自借款之日起根据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分别于2015年11月份、2016年6月份和2017年1月份三次从原告手中借现金265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借款拒不履行。被告孙绪营未作答辩。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孙绪营三次向原告借款并分别出具借条,2015年11月6日借条载明:“今借到姜卫国现金伍仟元整(5000元)于2015年11月10日前还清逾期每天500元正借款人:孙绪营”;2016年6月13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姜卫国现金叁仟元正,逾期每天200元用期10天借款人:孙绪营”;2017年1月18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姜卫国现金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元)借款人:孙绪营”。上述借款被告孙绪营未按约定偿还给原告,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借条及原、被告法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根据双方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本院依法认定为无息借款,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过高,但原告主张的的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绪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姜卫国借款本金26500元及逾期利息(1、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0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止;2、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被告孙绪营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8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征收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