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017)湘0105民初110号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左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左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10号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98号新世纪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全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系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工。原告: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239号长房大厦9、10楼。法定代表人:付相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左宏,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诉讼费期间,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戴 昱人民陪审员 刘 霜人民陪审员 骆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娄振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