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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赵跃山张安东刘晓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跃山,张安东,刘某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24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跃山,男。因犯绑架罪于2007年6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安东,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某辉,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跃山等三人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俊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跃山等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凌晨,宝安公安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33区某花园×巷×号××房查获一赌博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张安东、刘某辉二人,查获参赌违法人员贾某、曹某、张某1等十八人(均已行政处罚),涉案赌资人民币29750元,对讲机、扑克牌等作案工具。经查,自2016年9月18日开始,被告人赵跃山在其租住的宝安区33区某花园×巷×号××房内,雇用张安东、刘某辉等人开设赌场进行牟利,其中张安东持对讲机负责望风,刘某辉负责抽水,自9月18日开始,每天招揽参赌违法人员在上述地点进行赌三公违法活动,每次参赌人员五六人至二十余人不等,抽水获利人民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跃山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跃山等三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1、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拘留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复印件、作案工具扑克牌、涉案赌资照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贾某、罗某、吕某、周某、张某1、卢某1、何某、范某1、饶某、张某2、潘某1、谢某、王某、曹某、熊某、陈某1、左某、戴某、卢某2、陈某2、郭某、范某2的证言;3、被告人赵跃山、张安东、刘某辉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跃山、张安东、刘某辉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赵跃山、张安东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安东、刘某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列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跃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安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刘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缴获的赌资、赌具和其他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边  秋  红书 记 员 康国耀(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