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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章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章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朱章英,女,汉族,1955年8月19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的(2017)苏1283执2112号朱章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已于2016年7月20日将本院(2016)苏1283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金额汇入本院账户,该款项本院于2016年8月8日汇入朱章英账户。本院(2016)苏1283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章英对(2016)苏1283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梅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