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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7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明珠齿轮有限公司与无锡普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吴军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明珠齿轮有限公司,无锡普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吴某,陆某,杨某,董某,邹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7299号原告:无锡市明珠齿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2258373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民主村徐巷。法定代表人:李文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普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8302-X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顾山社区花园路27-2号。法定代表人:邹某。被告:吴某,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被告:陆某,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杨某,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董某,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邹某,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新区。原告无锡市明珠齿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普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吴某、陆某、杨某、董某、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9日,无锡市明珠齿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70元,减半收取计4685元,公告费710元,合计5395元,由无锡市明珠齿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民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