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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冰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冰,锦州市古塔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范冰,男,1971年3月9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兵,该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范冰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7年6月15日依法向锦州市古塔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的上一级机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其督促锦州市古塔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履行我院作出的(2016)辽0702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6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就本院司法建议作出答复,本案的执行工作已经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