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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法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法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刑初12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法宋,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辩护人韩公胜,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法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法宋取保候审期间在逃,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杨法宋中止审理。审 判 长  万剑峰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人民陪审员  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