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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9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四川潜隆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侯洪阳、王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潜隆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侯洪阳,王晓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364号原告:四川潜隆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附67号1楼。法定代表人:樊竹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军,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原告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侯洪阳,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王晓珍,女,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四川潜隆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洪阳、王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四川潜隆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潜隆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四川潜隆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 洁人民陪审员  杨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满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