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肖连启与漯河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连启,漯河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775号原告肖连启,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漯河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范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连启诉被告漯河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连启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确切,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未能提供被告其他真实存在的信息。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连启的起诉。预交诉讼费250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驿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