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荣梅与马志强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梅,马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黄荣梅,女,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被执行人马志强,男,回族,1959年1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黄荣梅与被执行人马志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志强将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66号1号楼1单元161室房屋腾退给申请人黄荣梅,并退还房内物件壁挂锅炉、地暖、浴缸、浴霸、晾衣架、电灶、抽油烟机、三组棕色厚皮沙发、茶几一张、电视柜一套、餐桌一张、靠背木椅六把、双人床三张。被执行人马志强交清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并将孙朝宗名下的原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付给申请人黄荣梅。因被执行人马志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黄荣梅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志强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志强与申请人黄荣梅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当中。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