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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铁柱与雷维晶、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柱,雷维晶,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张铁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雷维晶,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强,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张铁柱申请执行雷维晶、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雷维晶、张国强应支付申请人张铁柱案款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4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62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维晶、张国强名下无登记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人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翔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