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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李亮东与谢群阳、赵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东,谢群阳,赵惠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521民初1315号 原告李亮东,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朱玲,系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群阳,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佘福明,系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惠芝,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系被告谢群阳之妻。 原告李亮东与被告谢群阳、赵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紫亮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亮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玲、被告谢群阳的委托代理人佘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惠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亮东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6日,被告谢群阳以资金紧张需要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至2016年农历年底,然借期届满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28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谢群阳辩称,原、被告不存在10万元借款的事实,原告始终未向被告支付10万元。 被告赵惠芝未予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6日,被告谢群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款载明:借条,今借到李亮东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整,农历年底还清此款。借款人谢群阳,2016年1月16号。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还款,双方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资料、婚姻证明、借条、证人证言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其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赵惠芝与被告谢群阳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关于被告谢群阳辩称的原告未支付借款的意见,因被告谢群阳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谢群阳、赵惠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亮东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28日起支付至还清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谢群阳、赵惠芝共同承担。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 审 判 员  赵紫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尹 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