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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东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东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621号原告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刚总经理。地址:交城县奈林村西。被告山西东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董事长。地址:太原市四方钢材市场A区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东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被告山西东民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7月26日被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四方钢材市场已拆迁改造多年,现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43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