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良、李忠群与被告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良,李忠群,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011号原告张德良,男,汉族,1958年9月23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李忠群,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李忠群,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元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春华,男,汉族,1957年2月1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良、李忠群诉被告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德良、李忠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德良、李忠群负担。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迪 来源: